今日天气:

您的位置: 首页 > 长安播报
晋城中院一案例被央视报道!入选最高院典型案例 !
  • 发表时间:2025-01-02
  • 文章来源:晋城长安网

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的“柳某诉延甲、延乙等赡养纠纷案”成功入选,央视CCTV13《新闻直播间》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该案一审由泽州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牛仙土主审,二审由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何向丽主审。

牛仙土                               何向丽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  继子女应当给付养老生活费

——柳某诉延甲、延乙等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柳某(女)与延某(男)于1979年登记结婚,延某为再婚。婚后,柳某同延某以及延某的5名未成年子女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共同生活。双方结婚时,延甲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年幼,由柳某、延某共同抚养。

2023年,延某去世,柳某也年过七旬,缺乏劳动能力,有一定的固定收入。柳某在养老问题上与5名继子女产生矛盾。柳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法律范畴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对子女在事实上形成抚养关系,并履行抚养义务,为此,继子女也应当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柳某与延某结婚时,延甲虽不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柳某与延甲未形成抚养关系。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在成长中均受柳某的抚养教育,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延某去世后,柳某已年过七旬,缺乏劳动能力,有权请求延乙、延丙、延丁、延戊给付一定的生活费。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且柳某个人有一定收入,应当综合考虑柳某和继子女的经济状况、柳某的实际需求等因素认定生活费金额。

最终判决: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向柳某支付生活费1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老龄人口逐年增加,再婚重组家庭夫妻面临养老新问题。继父母在家庭中的付出与随着年龄增大而日益增强的养老需求之间的关系,影响到个人幸福、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需要准确把握和妥当处理。人民法院以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形成长期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作为继子女是否应当给付继父母养老生活费的重要标准,符合法理和情理。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真调查案件事实,根据每名继子女的情况客观地做出认定和处理,有利于激励作为成年人的继父母关爱幼小,切实承担家庭责任,也有利于激励继子女孝老爱亲,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主办:中共晋城市委政法委员会

联系方式:0356—2198013

CCopyright 2007 http://www.jinchengpeace.gov.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晋城长安网 版权所有 晋ICP备1900144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