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行政机关与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入选2023年度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某公司因拖欠工资被某行政机关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后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该公司支付了拖欠的工资,但仍未缴纳罚款。2022年11月,法院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履职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调取法院执行卷宗、行政处罚卷宗,向银行查询该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向行政审批管理局调取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明:该公司于2021年5月注册成立,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王某甲(王某乙母亲),注册资本10万元,但未实际出资。王某乙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设立后不久便不再经营。王某乙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全款购置轿车一辆。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在未穷尽调查手段,对王某乙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的情况下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甲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行政机关未依法申请追加王某甲为被执行人,致使罚没财产执行不到位,应予监督纠正。2024年3月,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恢复执行,对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建议行政机关追加王某甲为被执行人,确保罚没类国有财产及时足额入库,保障行政处罚落实落地。法院、行政机关采纳了建议内容,积极推动案件恢复执行。同月,王某乙代公司足额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对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进行监督过程中,通过调查核实,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监督作用,向法院和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倒逼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登记股东主动承担公司责任,推动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有力维护了执法司法权威。
来源:阳检在线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