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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法院:一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历程
  • 发表时间:2024-12-01
  • 文章来源:晋城长安网

基本案情

20248月,沁水县人民法院中村法庭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与普通的离婚诉讼不同的是原告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处理其与被告李某的离婚纠纷。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诉讼中,其配偶自然不能作为其代理人,故在离婚诉讼程序前,本案通过特别程序,指定王某母亲为监护人,由其母亲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20233月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不合、难以交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调解过程

办案团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但被告李某始终不同意离婚,经了解才知,原告父亲去世时,后事由被告处理,丧葬费由被告母亲垫付,原告姐姐与被告母亲签署协议,由原告姐姐向其支付,但原告方还未支付该笔费用,故被告李某不同意离婚,同时被告母亲将原告姐姐起诉,要求原告姐姐支付垫付的丧葬费,但原告姐姐认为花费虚高,不愿全额支付。

了解到矛盾症结所在后,办案团队意识到这两个案必须一并处理,彻底化解矛盾的关键在于丧葬费,但几次的调解中双方剑拔弩张,冲突一触即发。最后一次,办案团队将调解地点改为被告家中,组织原告王某的母亲与姐姐、被告李某的母亲就丧葬费具体数额摆事实、讲证据,最终经过核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姐姐当场向被告母亲支付其垫付的丧葬费,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也自愿和平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点评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情况下,双方都有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事,背后更是两个家庭的参与,本案当事人之间除离婚纠葛外还有经济纠纷,如果不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之间的芥蒂难以化解,可能会导致后续再次诉讼,徒增当事人负担,本案将双方纠纷全部处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不能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位法定代理人是其配偶。在离婚诉讼中,其配偶自然不能作为其代理人,要变更其父母等近亲属为代理人。在离婚诉讼程序中或离婚诉讼程序前,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确定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进行离婚诉讼。

来源:沁水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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