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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安装空调外机遭邻居起诉,法院判了!
  • 发表时间:2025-02-11
  • 文章来源:晋城长安网

邻居家装空调冬暖夏凉,但加装的空调外机却紧靠自家的窗户,夏天火上浇油冬天雪上加霜,还得承受噪音干扰,日子倍感煎熬。双方沟通未果,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小波与小欧是同住一个小区的对门邻居,小波家住202室,小欧家住201室。

2024年夏季,小欧计划在家中装两台空调。由于他在装修时将开发商原先预留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改造成了阳光房,因此在客厅外侧墙面安装空调时被物业工作人员出于安全考虑予以劝阻。

经与物业公司的协商,小欧最终决定将两台空调的外机安装在201室的西侧外墙上。

然而,这一决定给他的邻居小波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小波发现,每当邻居家空调运行时,家中便能清晰地听到噪音。而且,家中的温度也会因为压缩机的作用,夏天更是酷暑难耐,冬天也变得雪上加霜。经测量发现,小欧安装的空调外机距离自己卧室窗户仅有50厘米,而距离客厅的小窗户也仅70厘米。

小波认为,这两部空调因外机安装位置不当严重干扰了他的生活和工作。为此,他多次尝试与小欧以及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希望能找到一个解决方案。

但小欧坚持认为,小区内其他楼层的业主也是采用类似的方式安装空调,且由于位置特殊,而物业公司也不允许在其他地方安装,无法变更空调位置。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波最终决定将小欧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采取措施消除空调外机运行对其工作和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第5.8.4.2条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米;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米。”本案中,被告小欧安装在201号房屋西侧外墙的空调外机距原告小波家的窗户仅一米多远,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此外,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十条对安装空调有明确的约定,该约定对小区业主均有约束力。空调外机在工作时不仅会产生噪音,还会产生废气和废热。案涉空调外机挂载在房屋外墙上,而非安装于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安装平台,且距原告小波门窗的距离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已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故应当进行移位,消除影响、排除妨害。

综上,小欧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故判决被告小欧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悬挂于自家房屋西侧外墙的空调外挂机进行移位。

另,法院认为物业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人,系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与原告小波形成的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非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不是本案的侵权人。故对被告物业将空调外挂机进行移位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时小强

常言道“邻里团结是非少、家庭和睦百事兴”,邻里和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要求我们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并在行使个人权利时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同时,对方也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容忍。

本案中,小欧安装空调本是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但他却将空调外机安装在距离小波房屋窗户较近的位置,产生的噪音、排出的气体客观上会对小波的生活产生影响,超出了小波作为相邻人的容忍义务范围。故判决将涉案两台空调外机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行使个人权利时,应充分考虑到邻居的权益和感受,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邻里间应多进行换位思考,以友善和包容的心态处理相互关系,共同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来源:城区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主办:中共晋城市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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