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天气:

您的位置: 首页 > 法治建设
执行过程中,如何有效追加被执行人,实现债权?
  • 发表时间:2025-03-04
  • 文章来源:晋城长安网

“生效判决拿不到钱,法院到底怎么执行?”

“夫妻一方欠债,能否直接追加配偶还钱?”

“被限制高消费后,真的连高铁都不能坐了吗?”

33日,城区法院执行局法官翟田楠做客法治专栏节目——《公平的声音》直播间,与主持人深入探讨了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及如何追加被执行人等热点问题,通过案例解析与法律解读,为听众带来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节目开场,翟法官详细介绍了法院的强制执行“组合拳”。她提到,一旦执行案件立案,法院会迅速行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主动履行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同时,会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展开地毯式搜查,查询范围包括银行存款、金融资产、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保险等,如查询到有财产的,及时采取相应的查封及冻结措施。

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依法拘传、罚款甚至司法拘留。

针对社会关注的“限高”“失信”措施,翟法官特别说明: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将被同步限制高消费,包括禁止乘坐飞机高铁、入住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但她也强调,限制措施需兼顾人文关怀——若被执行人因重大疾病就医、亲属丧葬等紧急情况,可向法院申请临时解除措施,由法院严格审核。

接下来,主持人与翟法官就如何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一、哪些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执行主体分别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案件,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将执行依据未载明的案外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比如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果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能直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吗?

执行程序不能突破审判结果。若原判决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直接追加配偶将剥夺其抗辩权。但申请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的份额,或另案起诉确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总经理为被执行人?

不能随意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为被执行人,因为他们代表的是公司,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个人不应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其职务行为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则应当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至于其他不能追加的常见情形,以“史某某与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史某某案例中,他试图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刘某某为被执行人,但起初被法院驳回。史某某随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最终支持了他的诉求,但这是基于特定法律条款和条件——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简单来说,如果股东出资期限还没到,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有两种特殊情况例外:一是公司已经没财产可执行,也符合破产条件但就是不申请破产;二是公司欠债后,股东们还决定延长出资期限。这两种情况下,即使出资期限没到,股东也可能被要求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四、能否追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以刘某某与B美发中心劳动争议案为例进行讲述:该美发中心作为个体工商户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通过工商登记信息确认其经营者为魏某某,直接将其列为被执行人。

五、能否追加保证人或者执行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分情况而定,保证责任需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若原判决未列保证人为被告,执行阶段不能直接追加。执行担保人同样如此,除非其在和解协议中明确接受直接强制执行,否则只能执行其担保财产,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六、能否追加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如果被执行人为分公司,可以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是总公司,则无需通过追加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将分公司信息提供给法院,由执行法官直接执行该分公司的财产。

七、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对外投资的公司为被执行人?

不能直接追加,但可冻结被执行人所持股权。若申请人主张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混同,需通过诉讼程序确认。

八、对执行程序中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一般情况下可在收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如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司股东等,需在15天内向原执行法院提起专门的“执行异议之诉”。

节目最后,翟田楠向听众发出提示:生效裁判必须履行,任何逃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她呼吁公众增强法律意识,主动履行义务,同时建议债权人在诉讼阶段尽可能明确责任主体,为后续执行筑牢基础。

来源:晋城综合广播《公平的声音》栏目、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主办:中共晋城市委政法委员会

联系方式:0356—2198013

CCopyright 2007 http://www.jinchengpeace.gov.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晋城长安网 版权所有 晋ICP备1900144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