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因劳动者安全意识差接受劳务者疏于监督管理等问题,劳动者受害事件频发,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该找谁赔偿,又怎样赔偿?便成了棘手难题。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和往常一样,A公司的员工王胜在预制板制造车间里忙碌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王胜今天需要接受J公司运送的水泥,查看水泥灌注情况,确保水泥顺利卸载。
下午,J公司李帅驾驶的水泥罐车缓缓驶入,按流程将车内水泥灌注进A公司水泥罐体内。该水泥罐体为A公司十年前自行焊接安装,其罐顶加装的除尘装置始终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未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
在灌装过程中,李帅发现水泥罐体罐顶出现异常冒灰现象。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承运人发现装卸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中止作业。但李帅既未向A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报告,也未采取紧急停机措施。
与此同时,王胜也注意到了水泥灌注的情况,他担心水泥罐冒灰会影响工作环境和安全生产,于是独自进入灌装区域进行查验。在查看过程中,水泥罐罐顶突然发生爆裂,罐顶(包括除尘器)装置在巨大的压力下瞬间掉落,砸破了厂房顶板,顶板碎片掉下来将他的手砸伤。
事故发生后,A公司迅速组织人员将王胜送往医院救治。经治疗,王胜左手因伤势过重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右腕也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不仅给王胜的身体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给他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2024年1月,王胜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A公司与J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25万余元。
法院认为
本案原告王胜系被告A公司雇佣的员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A公司处工作,与被告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本案用以接收罐装水泥的水泥罐系A公司自己焊制且已使用十年多,未经专业部门检测,无报警装置和压力安全阀,A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雇佣员工尽到了合理的安全培训和告知义务,在水泥罐出现冒灰故障现象时,也未及时采取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处置措施,造成王胜受伤,存在过错。
本案中李帅作为被告J公司指派驾驶水泥罐车运送水泥的司机,应当熟知灌装水泥车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但李帅在得知水泥罐顶出现冒灰故障现象存在安全隐患时,并未及时告知A公司工作人员,也未采取相应的专业处置措施,亦存在过错。因李帅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J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王胜在公司从业已十多年,在作业过程中,应当知道且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在水泥罐出现冒灰情况时贸然查看险情,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穿戴防护装备,缺乏安全意识,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对原告王胜受伤的各项损失,被告J公司承担45%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A公司承担35%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王胜自身负担20%的责任。
法官说法
陵川县人民法院附城法庭负责人:张健
本案系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即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此类纠纷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这起事故如同一面明镜,映照出安全生产链条上每个环节的重要性。漠视设备检测、放任风险叠加、疏忽应急处置,终将付出沉重代价。在此提醒:企业须严守安全生产红线,牢记安全生产不是成本负担,而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要求,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定期检测特种设备,加强员工安全培训,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及设备,让合规经营成为看得见的竞争力。劳动者个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提升自我保护意识,遇设备异常时,应先撤离危险区域并上报,避免盲目进入隐患现场。
谨记:每个安全回家的劳动者,才是企业发展最温暖的答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