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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5-03-13
  • 文章来源:晋城长安网

在离婚的风暴中

抚养权的归属

不仅影响着离婚双方的情感与生活

也关乎孩子的未来

而对于未能直接拥抱孩子成长的一方

探望权如同一缕温暖的光

维系着亲子间的情感纽带


这不仅是判决书上的权利义务

更是刻在孩子基因里的情感密码

是父母的牵挂

是孩子的期待

更是司法不能缺席的守护

如何在司法中保障探望权的实现?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张明与李芳因婚后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婚生女儿由张明直接抚养,李芳则需按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并同时明确了李芳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张明需对此予以必要协助。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儿一直在本地生活,然而离婚后,她随爷爷奶奶迁往外地,这使得李芳一直未能如愿行使探望权,也未能与女儿相见。李芳深情地表示,孩子年幼,正需要母亲的温暖与关爱,她不愿因大人之间的恩怨,让孩子错失这份宝贵的母爱。考虑到女儿目前正处于幼儿园阶段,未来上小学后可能还需要课外辅导,李芳提出,希望在寒暑假、春节、国庆等长假期间,由自己来照顾女儿,以弥补平日无法相伴的遗憾。

对此,张明则认为,自己曾多次通过短信方式向李芳告知探望的具体方式及联系电话,但李芳却从未实际前来探望。对于李芳提出的所有假期均由其带走孩子的提议,张明也表示担忧,认为这种频繁的变动可能会对孩子的日常生活规律、习惯养成以及身心安全产生较大的干扰和不利影响。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李芳认为自己的探望权未能得到充分实现,遂再次将张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其作为母亲的探望权。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认为,这个案件反映的是现代婚姻关系解除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典型困境,李芳与张明解除婚姻关系后,女儿由男方张明抚养,现长期跟随男方父母生活在外地,而女方李芳仍生活工作在本地,两地相距较远,因此应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情感优先、科技赋能、动态平衡,让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

具体在本案处理中,应当突破传统的物理探望限制,将维护亲子情感连接作为核心标准,把微信视频等数字通讯方式纳入探望权范畴,为数字时代探望权的实现提供创新解决方案。在审判中承办法官张祥太兼顾并尊重孩子与父母之间的情感连接和双方的实际状况下,积极构建开放协商空间,灵活确定探望方式、探望时间和探望频次,旨在既保障直接抚养方的监护自主权,又维护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权实现,充分保护了未成年子女权益,让孩子能够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爱。

最终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三个月为一个季度,第一季度内每月双周周日,李芳可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探视方式或在张明、张明亲属在场的情况下当面探视女儿;从第二季度起,李芳可在每季度的第一周周六17时前将孩子接走同住,至次日17时前送回;因母女相隔较远,在寒暑假期间,李芳可在放假时的第一周接走孩子集中探视七天。

法官说法

泽州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张祥太

稳定的亲子关系对儿童心理健康至关重要,通过探望权的行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继续给予子女关心和爱护,让子女感受到完整的亲情,减少因父母离婚带来的心理创伤,增强其安全感和归属感,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在本案中,如果机械适用法律,李芳则会面临因子女迁居被迫“失权”的情感困境。因此,法院没有因地理阻隔让探望权成为一纸空文,而是通过技术手段和假期安排保障子女情感需求,通过确认远程沟通与假期团聚相结合的复合探望模式,以权利实现的“场景化适配”,在法理与情理间实现精准平衡,有效回应了当代社会人口流动频繁带来的现实挑战,其价值理念与《民法典》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相契合。

法官寄语

法律可以裁判婚姻关系的存废,但割不断血脉亲情的纽带。

请记住:你们首先是永远的父母,然后才是曾经的夫妻。  

每一次探视权的履行,都是给孩子的心灵账户存款;每一次赌气式的违约,都是在透支孩子的幸福未来。  

愿你们用智慧化解恩怨,以责任守护成长,让这道人生的减法题,最终成为孩子健康成长的加法公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来源:泽州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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