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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接触≠无责任,一只哈士奇引发的风波……
  • 发表时间:2025-03-17
  • 文章来源:晋城长安网

据统计,2024年我国登记在册的宠物总量攀升至1.24亿只。现代社会中,宠物已成为重要的情感载体,缓解城市居民的孤独感的同时,却也带来新的社会课题。

未扑咬、未抓挠,仅因对视一眼,竟被判赔2800元!这场“无声的惊吓”如何被民法典定义为侵权?

当八旬老太与哈士奇30厘米“近距离”相遇,法院用一纸判决为千万养犬人敲响警钟:拴绳≠免责,你的爱犬每个动作都可能触发法律红线!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一个阳光明媚的上午,80岁的尚老太像往常一样外出散步,不料迎面遇上一只佩戴牵引绳但未戴笼套的哈士奇。

这只体长80厘米的大型犬张着嘴、伸着舌头,距离尚老太仅30公分,尚老太惊恐万分,便后脑着地,仰面摔倒,随即被救护车送至医院。经诊断为腰背部软组织损伤、高血压病2级。

受伤的尚老太认为自己这次摔倒完全是受到了那只突然出现的哈士奇的惊吓所致,于是便要求哈士奇的主人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李某却认为,自己的狗并没有扑人的行为,尚老太摔倒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她本身就患有高血压,老年人外出散步时,理应更加小心谨慎,尚老太将全部责任归咎于一只无辜的狗狗,似乎有些不公。

二人协商未果,尚老太便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5700余元。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李某对其饲养的动物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于危险之一;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哈士奇的饲养人,虽已经使用牵引绳,但未按规定佩戴笼套,且放任大型犬近距离(30厘米)贴近高龄老人,其行为已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哈士奇吐着舌头靠近八旬老人,构成“合理可预见的心理威慑”,虽然被告李某的哈士奇未与原告实际接触,但与原告摔倒之间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二者具备因果关系,作为动物饲养人,李某依法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关于李某主张尚老太之所以摔倒原因在于她本身就患有高血压的抗辩理由,结合病例,高血压病2级属于可控慢性病,与突发性摔倒无医学关联性,该主张不符合一般生活逻辑,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被告李某作为饲养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尚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道路逆向行走时,对周边环境观察不足,直至犬只逼近至30厘米方采取避让措施,其反应迟延超出普通老年人合理注意义务范畴,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被告李某的责任。

综合本案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5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50%的重大过失责任。

法官说法

阳城法院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副院长李永军

本案系典型的动物饲养无接触致害纠纷,现实中,饲养人通常认为,自家动物未曾有攻击性动作,被侵权人仅仅因自身胆小受惊摔倒,自己不应担责。然而,从法律层面深入剖析,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仅限于如撕咬、抓挠、扑倒等身体上的直接接触行为,还包括吠叫、追逐、突然蹿出等令人恐惧或惊吓的行为。这意味着饲养人不能因犬只温顺或未发生撕咬而免责,而应预见到特殊群体,如老年人、儿童对犬类本能的恐惧反应,主动采取更周全的防护措施。

本案中,哈士奇虽未实际触碰受害人,但其作为未受约束的大型犬近距离逼近产生的视觉威慑与心理压迫,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危险现实化,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定犬只危险行为与受害人应激摔倒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打破传统物理接触的裁判惯性。同时,结合“过失相抵”规则,在饲养人未有效管控犬只、受害人逆行且避险失当的复合过错情境下,作出各承担50%责任的比例划分,既体现动物饲养无过错责任的严格性,又贯彻过失相抵规则的公平性,体现了司法对行为合理性的期待。

在此提醒广大养犬人士:一根牵引绳,既是文明线,更是法律线!外出期间,须采取与犬只体型匹配的防护措施,尊重他人安全空间,才是真正爱犬之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来源:阳城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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