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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公安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四起典型案例
  • 发表时间:2024-02-29
  • 文章来源: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晋城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党委的统一部署,快速依法查处四起传播网络谣言案件。

1、王某龙编造“5岁小孩被人拐走”网络谣言案

2024年2月17日,网民王某龙在微信群内传播“李建峰5岁儿子在官庄小学附近被人拐走,为了表示感谢并鼓励大家转发”的信息。
       经查,内容涉嫌传播谣言,沁水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龙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并责令其删除相关谣言信息。

2、段某编造“该有一解放卡车手榴弹”网络谣言案

2024年2月9日,网民段某发布视频并且配文称:“大年三十,鞭炮齐鸣,大年初一,开门炮,绝品三响”的信息,画面显示物品疑似手榴弹,同时在评论区发布“还有一解放卡车”的虚假信息。

经查,该信息系段某为吸引眼球,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复制群内图片信息在自己抖音账号发布,造成虚假谣言在网上传播。泽州县公安局依法对段某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并责令其删除相关谣言信息。

3、吴某编造“江西赣州影院座位纠纷引发血案”的网络谣言案

2024年2月17日,网民吴某在今日头条发表一篇标题为《惊!江西赣州影院冲突:座位纠纷引发血案》的不实信息。

经查,该信息系吴某为了引发读者兴趣,歪曲事件事实,造成虚假谣言在网上传播。泽州县公安局依法对吴某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并责令其删除相关谣言信息。

4、王某编造“冻死了2口人”的网络谣言案

2024年1月29日,网民王某在抖音某作品评论区发布“冻死了2口人”的不实信息。

经查,该信息系王某在未核实的情况下进行评论,未造成重大影响,泽州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删除相关谣言信息。

晋城网警提示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个人网上言行,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携手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法律法规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晋城网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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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356—219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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